首页 > 最新动态 >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最新动态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2025-02-284


各会员单位: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登记的面向全国机械行业的综合性科技奖项,也是机械工业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渠道。目前,2025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提名工作已经开始。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作为林木机械装备板块归口组织提名单位将积极推荐并支持林木机械企业申报该奖项。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要求严、标准高,且一律采用网络推荐、申报,项目申报网址:www.cmiao.com.cn,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18:00,逾期项目申报平台关闭,不再受理任何申报、补报、补充材料。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阅读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要求(见附件),精心组织填写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为确保材料填写质量高、格式规范,请于3月10日前将有关网报资料发送林机协会咨询评价部帮助审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么傲然(13581673030)
           马   莹(13552865114)
电 话:010-84898321;
邮 箱:huiyuanbu@cnfm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豪成大厦2401室。

附件:2025年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要求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2025年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要求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书》(2025版)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一、主件部分

项目申报单位需登录机械奖励申报系统,并按照《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填写说明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相关材料。提名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二、附件部分

(一)必备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指近三年(2022年1月1日以后)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价)法人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一份技术评价证明。

2.科技查新报告:指近三年(2022年1月1日以后)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具有查新资质的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3.检测报告:指近三年(2022年1月1日以后)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具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法人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试验、测试)等报告。

4.核心知识产权证明:指直接支持本项目主要创新点且已批准或授权的主要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证明材料,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际标准、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关论文和专著等。

5.成果应用证明:至少提供一份能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已实施应用2年以上(2022年12月31日之前应用)的应用单位提供的应用证明材料,应用证明须加盖应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如应用证明包含经济效益,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其他附件。

6.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可支持项目科技创新、经济效益和完成人贡献的其他相关证明。

7.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具体要求详见《2025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中的《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提名补充要求》。

8.标准、检测与软科学类项目,具体要求详见《2025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中的《标准、检测与软科学类项目提名补充要求》。

9.图书、科技期刊与科普类项目,具体要求详见《2025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中的《图书、科技期刊与科普类项目提名补充要求》。

上述附件材料总数不超过80页。电子版附件内容应与书面附件一致,以JPG格式文件提交,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00KB。

三、报送要求

(一)提名书主件部分通过系统提交后生成带条码正式版后打印(内容应与电子版提名书一致),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并将所有签字盖章页扫描上传至系统。

(二)提名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单双面不限),纸张规格A4,仿宋体小四号字,竖向左侧装订,不另加封面。提名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封面顶部右上角标注“原件”字样),复印件1份。

(三)所有提名材料一律不予退回。提名单位或申报单位如需留档,请自行备份。

四、其他事项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汽车整车类项目不属于“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范围。

(二)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包括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被提名。

(四)2024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已经受理并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不得在2025年度再次提名,须隔年再次提名。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上不得重复提名。

(六)曾获得“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目所使用过的主要知识产权原则上不得再次使用。

(七)为增强奖励工作的科学严肃性,所有提名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公示后不得修改,进入评审环节不得撤销。

(八)提名项目过程中,提名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